乐陵条形码如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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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陵条形码如何申请?

作者:德州益禄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10 08:34:49

现代物流是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条件下,在新技术、新理念支持下产生的全新行业,包括信息、运输、仓储、金融结算等等,主要强调科学性、先进性、系统性、协调性。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应用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在实现由传统物流向现代物流快速转型的同时,物流业也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越来越显示出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战略地位。

物流标准化是指以物流为一个大系统,制定系统内部设施、机械装备、专用工具等的技术标准,包装、仓储、装卸、运输等各类作业标准以及作为现代物流突出特征的物流信息标准,并形成与全国以及和国际接轨的标准化体系。

近十年,物流业在我国发展速度相当惊人,成为我国经济新的增长点。在大规模的实际运作阶段中,在物流信息的数字化、标准化以及自动化显得越来越重要的今天,物流信息的有效利用也将成为提高整体效率、节约整体成本的关键因素。

德州条码应用

条形码是由一组按一定编码规则排列的条、空符号,用以表示一定的字符\数字及符号组成的标记。条形码技术是在计算机的应用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自动识别技术,利用光电扫描阅读设备来实现代码数据输入计算机。它是为实现对信息的自动扫描而设计的,是快速、准确、而可靠的采集数据的有效手段。条形码技术的应用解决了数据输入和数据采集的“瓶颈”问题,为现代物流提供了有利的技术支持。条码技术在物品销售结算系统、库存系统、分货拣选系统、配送和运输系统的物流使用上都有着广泛的应用。由于采用条码技术具有成本低、数据采集快速准确、操作简单、出错率低等优点,国际上在供应链管理控制和现代物流信息系统中已广泛应用。

标准现状

物流标准是指以物流标准为一个大系统,制定系统内部设施、机械装备、专用工具等的技术标准和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各类作业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标准,以及作为现代物流突出特征的物流信息标准并形成全国以及国际接轨的标准化体系,推动物流业发展。物流标准化的作用不言而喻,它可以统一国内物流概念,规范物流企业,提高物流效率,使国内物流与国际接轨,是物流发展的基础。国际上物流条码涉及面较广,因此相关标准也较多。

推广建议

近几年来,国家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物流标准化的发展,提出了我国物流标准化的思想和目标任务,确立了建立以“物流技术、物流信息、物流管理、物流服务”为主体结构的物流标准体系。笔者认为要在物流中推行统一的物品编码和应用的标准化,物流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应该做好几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物流业是一个跨行业、涉及诸多专业技术领域的生产性服务行业,国家物流业的发展就要打破部门界限、条块分割界限。

二是加大物流标准化的宣贯力度,通过宣传使企业、行业能够看到实施物流标准化后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产业和企业的长远发展而积极主动参与物流标准化的建设。

三是物流企业建设信息化系统时必须首先采用国家有关标准,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进行合理的编码。

四是物流主管部门应将采用物流信息标准化作为物流企业的规范管理内容之一,积极引导企业采用物流标准化。

最后,希望标准化管理和物品编码机构积极主动为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指导和帮助企业正确理解和应用物流条码标准,解决企业在编码及实际应用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

用条形码生成器制作电子监管码,此种方法要使用专门的条形码或标签软件,国内外有多种这样的软件。缺点:

(1)学习成本较高,且不易掌握,软件里面有很多专业设置。

(2)非法软件缺少技术支持,一些使用此类软件的操作人员主要靠摸索学习软件医药包装,有时用了大半年还只能用默认的设置,不会有针对性地更改一些特殊设置。

(3)用标签或条形码软件制作条形码,由于软件架构和编码实现方式不同会导致操作方式之区别,输出精度之差异,最终导致打印的条形码识别率和等级有差异。

操作人员一般不会去比较使用多种软件连线加工,故以为自己制作的条形码识别率低是正常现象,其实有很大的改进余地。如果使用条形码生成器的方法来制作电子监管码,据了解,用目前市场上千元,甚至几百元的标签或条形码软件就可以大族冠华,它只要支持EAN/UCC-128码制即可。即你原先用哪个专业标签或条形码软件制作条形码,通常可以继续使用它来制作监管码。

《商品德州条码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7月3日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册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及印刷

第十三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

第十六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四章应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

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第三十三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八条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惟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

第四十三条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经成为系统成员的企业,可以通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网上业务大厅办理续展业务。

第一步,访问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网站,点击首页的在线续展,进入网上业务大厅后,点击登录,使用已注册的手机号或德州条码卡卡号进行登录,尚未注册的企业需要先进行注册,并绑定系统成员证书后方可进行业务办理。

第二步,确认当前没有尚未办结的业务,点击续展按钮开始填写续展申请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在档案索引号模块内,EAN码右侧会显示该公司名下,所有的EAN码,将鼠标移到具体的码上,会看到该码的申请日期有效期。选中的码即为要办理续展的码,可以选择多个码同时办理续展,系统会根据续展码的数量在右侧金额处显示总的续展费用,其他企业信息请如实填写,而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人、企业类型等关键项目有改动时,则此处无法进行修改。企业应备齐新的营业执照及相关变更证明文件,改为办理变更加续展业务。

第三部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相应的证明文件并进行支付。企业营业执照请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如果选择网上支付,则不需要上传汇款证明,如果线下付款则需要上传汇款证明并加盖公章,上述步骤完成后会跳转至分支机构审核页面,显示当前基本信息,在用户中心界面也可以随时查看当前的申请状态。分支机构审核通过之后,状态会显示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核,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核通过之后,本次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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